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
扬州市交通局公布执法目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今年以来,市交通局积极参与市纪委、监察局开展的“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在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市物价局的审核指导下,共清理出行政许可4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行政处罚282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征收20项、行政裁决2项,现编制成执法目录予以公布。市交通局将严格履行执法目录中的权力,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7348627,7328392。
扬州市交通局
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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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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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42 |
见市政府门户网站、扬府发[2007]97号文件及2007年6月11日《扬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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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
1 |
见市政府门户网站、扬府发[2007]97号文件及2007年6月11日《扬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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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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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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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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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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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5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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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6 |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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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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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8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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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9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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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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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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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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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3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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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4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或者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
《江苏省公路条例》 |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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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5 |
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
《江苏省公路条例》 |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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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6 |
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
《江苏省公路条例》 |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5倍至10倍的应缴票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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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7 |
擅自关闭收费道口 |
《江苏省公路条例》 |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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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8 |
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1]交工字714号)、《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2003]年省政府第191号令修订版)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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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 |
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1]交工字714号)、《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2003]年省政府第191号令修订版) |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除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1.5倍至2倍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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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0 |
倒换、伪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1]交工字714号)《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2002]修正版) |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2.5倍至3倍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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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1 |
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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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2 |
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公路 |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200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十五条: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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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3 |
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2005]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十六条: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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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4 |
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 |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交通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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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5 |
养护工程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或者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30号) |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交通局招投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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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6 |
养护工程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低价抢标或者采取非法手段竞标 |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30号) |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交通局招投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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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7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审查内容建设、设置临河设施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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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8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审查内容建设、设置跨河、过河设施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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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9 |
经依法批准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或者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设施,工程结束后未恢复航道原状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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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0 |
在航道上实施疏浚、清障作业,将废弃物弃置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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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1 |
船厂、港池、排水口、码头等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浅,未按要求疏浚、清障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疏浚、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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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2 |
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专用标志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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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3 |
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向航道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进出闸室时抛锚;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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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4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交通部令第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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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5 |
危害航标、破坏航标辅助设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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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6 |
危害、损害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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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7 |
在船闸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站、趸船;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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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8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等审验章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修正本)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项: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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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9 |
包车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修正本)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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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0 |
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修正本)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项: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网站、部门公开栏、新闻媒体 |
向社会公开 |
市运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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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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